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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税收筹划

股权激励的税收筹划如何进行

来源:zhenshan.com   编辑:zhenshan   发布时间:2019-07-03   点击:

 

在律师看来其实股权激励作为一种薪酬政策,其主要作用是通过股权实现高管利益与公司利益的捆绑,在引导高管作出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决策的同时,提高高管的薪酬竞争力,以此达到吸引和留用优秀管理人才的激励效果。那我们将会有什么样的筹划来激励股权的税收呢呢?接下来由振山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股权激励的税收筹划如何进行

我国很多公司在设计高管股权激励体系时,往往忽视纳税问题,致使公司虽然投入了大笔资金,却往往达不到设想的激励效果。实施股权激励纳税筹划,在现行庞杂的税收政策体系框架内,对各种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将有助于公司规避纳税风险,通过降低激励对象的税负,增加税后收益,使薪酬方案达到最理想的激励效果。股权激励作为一种薪酬政策,其主要作用是通过股权实现高管利益与公司利益的捆绑,在引导高管作出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决策的同时,提高高管的薪酬竞争力,以此达到吸引和留用优秀管理人才的激励效果。目前,我国很多公司在设计高管股权激励体系时,往往忽视纳税问题,致使公司虽然投入了大笔资金,却往往达不到设想的激励效果。实施股权激励纳税筹划,在现行庞杂的税收政策体系框架内,对各种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将有助于公司规避纳税风险,通过降低激励对象的税负,增加税后收益,使薪酬方案达到最理想的激励效果。很多人都有在炒股吧!一个公司的股票发行需要很多的环节进行审核,一步一步实现现它的价值,那么股权激励的税收应该怎么去进行也让其达到最大化的盈利呢?接下来由振山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

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1月23日刚出台的《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是对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与股票期权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的统一。即只要公司决定其股权激励计划采取以权益结算的方式,无论授予的是股票还是期权,其纳税规定都是一致。在进行具体的方案设计时,纳税筹划点又可以体现在以下3个阶段:

第一阶段:取得股票时。根据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如期权本身在授予时即约定可以公开交易),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也就是说,在授予股票期权时,一般是不产生纳税义务的。无论是授予股票期权还是直接授予股票,其纳税义务都是发生在真正取得股票时。

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确定

无论是授予股票期权还是直接授予股票,其纳税义务都是发生在真正取得股票时。即若直接授予股票,纳税义务马上发生;若授予股票期权,员工在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不发生纳税义务,当员工行权时才发生纳税义务(财税[2005]35号)。

应纳税所得额和纳税金额的确定

根据财税[2009]5号和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为: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第二阶段:分红时。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当公司分红时,激励对象确认红利所得的实现,按2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阶段:转让股票时。根据财税[2009]5号以及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

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单位等。

筹划的如此详细,那下一步是不是应该开始行动了吧!其实都是从利益出发,只要看到赚钱,那么就有前进的动力,如果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振山律师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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