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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税

“工资”相关的四个名词区别,别再傻傻分不清啦!

来源:zhenshan.com   编辑:陈朋真   发布时间:2019-10-30   点击:

 

  日常工作中,我们对于“工资”并不陌生,其实针对“工资”有不同的说法,如“工资总额”、“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所得”、“职工薪酬”,那么作为非会计人员可能就分不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了,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这四个名词的来龙去脉。

“工资”相关的四个名词区别,别再傻傻分不清啦!

1、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其实是属于统计范畴的一个概念,是政府为了能对一些重要经济指标进行宏观调控,特别设置的用来监控个人收入的一个指标。关于“工资总额”的具体内容,有专门的文件予以规定。

  1990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发〔1990〕1号令)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另外该文件也明确规定了十四项不纳入工资总额的收入,主要为个人取得的国家级奖金、劳务报酬、员工福利、分红、国家层面的补贴等收入。

  “工资总额”是企业缴纳员工社保和残保金核算的基数。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员工社保缴纳基数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残疾人保障部门也规定了残保金应缴费额=(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2、工资、薪金总额

  “工资、薪金总额”是企业所得税法中提到的一个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实施条例中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另外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又对工资薪金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国税函[2009]3号对实施条例中的工资薪金做了清晰的界定,企业需要将工资薪金的发放以制度固定下来,在一定时间内是不可以大幅度的变动金额和内容的,这就把有些企业想用工资薪金名目进行偷逃个税的想法扼杀在摇篮中,当然不排除有为了“纳税筹划”铤而走险的企业。

  另外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也规定了,工资薪金总额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依据。

3、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范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中所说的工资薪金总额是从汇算清缴的角度考虑的,正常情况下,列入工资薪金总额的支出都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所得税前扣除的要求是: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从这方面看,企业一部分纳入工资薪金所得并且代扣代缴个税的支出,不一定能所得税前扣除,如企业承担的员工子女的教育费用等。

  很明显企业承办的员工子女的教育费用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虽然代扣可个人所得税,也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因此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大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总额”。

4、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职工薪酬”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的概念,对应的会计科目是“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

  从支出的角度看,只要是企业为了获得或者是因为获得服务而必须的支出,都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它是包括了“工资总额”、“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所得”在内的更大的核算范围。

5、四个名词在会计核算上的关系

  工资薪金涉及到社保缴纳、残保金核定、三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税前列支金额,为了财务管理上的便捷和避免引起税务申报数据异常,在日常会计核算上要确保工资薪金金额的准确,尽量使社保、企业所得税中工资薪金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基数一致。

  “工资薪金总额”与“工资薪金所得”不一致情况是给员工发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职工福利费,导致个税申报基数大于工资薪金数额,正常情况下这种职工福利费金额不会太大或者不是常态,企业在会计核算时要留下充足的证据,如职工福利发放通知,职工福利的领取签字表等。

  应付职工薪酬应下设工资薪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其他等二级科目。对于部分需要准确核算工资薪金中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的,可以设三级科目核算。

会计核算分录

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在建工程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用

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

  其他应付款--医疗保险

  其他应付款--失业保险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每月末做好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表,实际计提多少、发放多少,以及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标准等一目了然。特别是12月计提的工资费用,如果在第二年汇算清缴前未实际发放,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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